许多国家规定农药必须经过批准后才可被种植者或其他相关人员用于保护某种作物,但不同国家批准程序不同。不管是强迫或是自愿,无论是在特殊作物上使用或在一般作物上广泛使用,均需要特殊、详细的支持数据而不是一般的数据才能获得批准。因此,国际机构,如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欧盟一直致力于确定统一的方法。
第一部国际农药使用指南——《农药分发、使用指导国际准则》1985年由FAO颁布。该法规通过国际农化产品制造商联盟(GIFAP)的努力,已经得到重要的农药制造商签字认可,它是建立农药登记协调系统的重要一步。国际农化产品制造商联盟(GIFAP)现在是著名的全球作物保护联合会(GCPF)。烟草在线摘自烟草——生产,化学和技术该准则提出了向不具备农药登记条件的国家提供支持服务的关注,它拟定了一个非限制性标准,包括农药生产、分装、销售及使用等各个方面,同时它可以成为出口国和进口国(政府、生产商、销售商)合作所依赖的共同标准。这个准则1989年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预先许可通知(PIC)条款,该条款规定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即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出口之前,出口国首先向进口国报告它们的限制范围并得到许可,否则出口国政府不得批准出口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农药。这使那些不具备农药试验和评价基础的国家也可评价它们的潜在危险,这些条款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禁止使用一些持久性有机化合物的有利因素,尤其是有机氯农药,如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和DDT。美国禁用农药目录包括47种农药,这是美国参加预先许可通知程序的一部分。在欧盟,目前有39种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危险性药剂(欧盟委员会,1996),其中11种参加预先许可通知程序。
这部准则鼓励各国政府建立了自己的法规和检测室,联合国粮农组织与156个政府合作,帮助执行这个准则,并使之成为这些国家的法律。
由于对环境及某些农药潜在副作用的日益关注,美国和欧盟对新农药的登记、已有农药的再登记制定了新的规定。农药登记已经成为费用高、花费时间长的作业,农化公司在选择商标认可时更为慎重。在美国,1984年以前注册的农药有效成分必须根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及杀鼠剂条例重新登记(美国环境保护局,1988)。这种对农药安全性的更为严格的再评估是考虑到来自各个方面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呼声。为了进一步保护婴儿及儿童的健康,食品质量保护局对农药的登记及再登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关注食品中农药残留量。这个新标准引入了“确实无损害”概念,即在每日饮食中累积接触农药或其他能接触农药的方法确定农药的毒性。
1988年,大约有600种有关的农药有效成分需要重新评估,其中有200种因制造商放弃而被取消,其余383种生产商支持的品种中只有129种获得了生产许可(美国环境保护局,1996b)。每种化合物进行再登记时需要提供全面的资料和关系到人类健康及环境方面所有项目的检测、评估及风险测定数据。当环境保护局完成了这些评估,认为该农药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不构成过高的威胁,将上述结论作为再登记合格证递交上去,才可办理完整的登记手续。美国以前注册用于烟草的几种农药没有再登记xia biao 久效磷、二嗪农(Sheets,1991) biao xia,而进一步的再登记可能有下列药剂退出,如涕灭威、呋喃丹、硫丹、灭多威。
在欧盟,1991年7月15日发布的委员会指令及多种修改文件(欧盟委员会,1991)涉及植物保护剂(产品)在共同体的供应及销售。
该指令的基本目的是建立欧盟认可的有效成分一览表(为附录Ⅰ),为此,制定了一个确定有效成分能否进入欧盟一览表的欧盟评价程序。要求申请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为一览表中的产品(到1998年夏季,只有两种化学品进入附录Ⅰ)。同样地该指令规定了植物保护产品的认可程序及所需的数据支持,例如一览表中必须有该有效成分的剂型。该指令还具有时效性,将来要对一览表中的每种物质进行定期评价,并提供对农药产品未预见性危险的紧急处理机制。
在指令中有关农药有效成分或剂型认可所需的试验、分析及数据汇编林林种种,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概括说来,应根据提交的资料证明一种农药有效成分或剂型确实适合植物保护规程及有害生物综合治理:
?效果显著;
?对植物及产品无不可接受的影响;
?对被控制的节肢动物不引起不必要的痛苦;
?对人和动物的健康无直接或间接的有害影响(例如通过饮用水、食物或取食),对地下水无有害影响;
?对环境无不可接受的影响,尤其要关注下列问题:它在环境中的动向及分布、对饮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对非目标生物种类的影响。
该指令还包括许多其他方面的内容,其中3个内容将对以后的讨论特别重要:在提出一种产品时,测定每日允许摄入量,确定有关的农产品允许残留量,并由官方的应
农药法规及其对作物保护策略的影响
2005-05-11 610